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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者:化学与材料学院 [发表时间]:2015-05-25 [来源]:化学与材料学院 [浏览次数]:

大型精密仪器是揭示自然奥秘洞察物质变化规律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充分发挥它在培养高技术人才和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 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由请购单位提出计划,经专家小组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订购。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的必要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效益预测、选型、安装、环境条件、配套设备、操作人员等。

二、 大型精密仪器需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作专管人员,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专业人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调动,要办好移交手续。

三、 大型精密仪器的专管人员要负责收集、保管好有关仪器的全部资料(包括安装、调试、验收、操作、使用、维修校验记录、说明书等材料)。

四、 仪器所在单位,必须制定每台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规则、保养细则、校验周期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如不按照规章而损坏了仪器,按学院有关实验教学器材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损失。

五、 大型精密仪器专管人员,要精心维护、保养仪器,使仪器保持整洁、润滑和安全运行;有关人员还应该努力开发仪器功能,提高其使用率。

六、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并按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上交院财办。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教学仪器的设备的购置与维修。

七、 仪器专管人员,必须在每学期末,写出仪器使用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仪器的完好程度、维修情况、使用时数、使用率、科研成果及科技服务效益。

八、 仪器专管单位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事故处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等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酌情加以处理。

九、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得好,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反之,应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 对长期放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或使用不当、管理混乱而又不改的,学校有权调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