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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者:化学与材料学院 [发表时间]:2020-05-02 [来源]:化学与材料学院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登、实验柜、低值易耗品和贵重玻璃仪器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二)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

(三)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四)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五)无故中断水、电、气,事先不通知,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

(六)其他原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第四条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中心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作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五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警、被盗、突然断水、电、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对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器材,特别是适合个人生活用的仪器,如照相机、电风扇、计算器、万用表、成套工具、表、录音机、实验台登、玻璃仪器和单价在10元以上的工、量具等损失丢失严格计价赔偿,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二)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的,累计赔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维修费的30%赔偿;整机损坏而不能修复,按原机购进价经折损后的价格20%赔偿。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一般在20-50%)。损坏丢失设备及零配件,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但是,对可用于个人生活的仪器、设备,如有丢失,一律按现市场价赔偿。

第七条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失程度及造成的质量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八条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愿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主管部门。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嚣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人。如因实验教师在实验过程中没有事先向学生讲解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或没能查明原因,实验中心将追究实验教师的责任。

第十条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五份,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中心与科技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验管理科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不予给实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