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规章制度 >> 正文

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化学与材料学院 [发表时间]:2026-04-10 [来源]:南宁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设备。我院实验室现有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等。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 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oC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 学院的分管领导负责本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院针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 要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实验室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立即停用并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